2015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 民法学考点分析之婚姻的效力
2015-08-21 14:50 湘西人事考试网 http://xiangxi.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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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婚姻法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一至两道选择题,从近几年的真题中不难看出,出现大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也不无可能。单从婚姻的效力来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历次的考试中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而且考察的形式也越来越活。
首先我们看看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无效。
(3)患有禁婚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4)未达法定婚龄,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确认方式:我国婚姻无效采取宣告无效方式,应经过司法机关依诉 讼程序办理。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 关系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一经确认,当然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 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 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程序,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属于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其他单位或 个人均无此权利。受胁迫方是否请求撤销婚姻,由其本人决定。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该一年期 限从婚姻登记时计算;在被胁迫方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该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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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湘西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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