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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退伍士兵考政法干警 民法部分知识点汇总

2015-08-28 09:49 湘西人事考试网 http://xiangxi.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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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3.民事权利: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4.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5.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的时间,即依法发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6.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并为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简答题:

  1.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在我国,宣告死亡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既包括人身上的后果,亦包括财产上的后果。在人身上,被宣告死亡人有配偶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在财产上,对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事实上,宣告死亡只是对失踪人的一种死亡推定,失踪人可能并未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并未死亡时,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如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已经被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但后来又发现被宣告 死亡人在生理死亡前立有处分财产的遗嘱,而该遗嘱又与法定继承不一致,在此情形下,该遗嘱的效力应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其遗产继承应以该遗嘱为准。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这就需要行为人具有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亦即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法律允许的任何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实践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行为,如购买低价文具、乘坐公共汽车买票等,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就法人而言,它只能根据其性质或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行为,如机关法人不能经商,经营电脑产品的公司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

  ②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符合其内心意愿的意思表示。由于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故它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二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部表示是相一致的、真实的。

  ③ 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任何民事行为生效的必备条件。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也包括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就民法而言,它主要是指不得违反民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对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行为人可排除适用。此外,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还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 行为的内容须确定和可能

  行为的内容确定和可能,是指行为有明确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是可以实现的。行为的内容如果不确定,其实现就无从谈起,因此行为的内容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必须明确化或者处于可以借助一定的方式加以明确的状态。同时,行为的内容还必须是可以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内容对行为人无任何意义,如订立买卖太阳的合同就无从履行,此即为行为内容之不能

  3.试比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4.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规定?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只有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有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密切相关,自然人只有在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形,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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