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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湘西政法干警—专业课知识复习之民法占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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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有的概念

  此处的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所以区别于所有人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的概念。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

  3.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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