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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

2015-08-24 15:38 湘西人事考试网 http://xiangxi.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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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见,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从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也可以以其意思不使法律行为于成立时起生效而于发生某一客观事实时生效或者使法律行为的效力于发生某一客观事实时终止。例如,甲有房屋四间准备给儿子结婚用,现乙要租用甲的房屋,甲乙订立租赁合同,同时约定若甲的儿子于5月1日不结婚,房屋即由乙租用。又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同时约定于甲的儿子结婚时,租赁合同即终止。这里甲乙间约定的“甲的儿子不结婚”、“甲的儿子结婚”都为法律行为中附的条件。可见,条件实际上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二)所附条件的特征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是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或者在行为成立时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 
  条件是将来能否发生具有或然性的事实。将来肯定能发生或者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须为合法的事实 
  作为条件的事实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如约定将某人致伤则赠与财物若干,即为以不合法的事实为条件。以违法事项为条件的民事行为不能有效,但若法律行为中关于条件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为有效。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条件只能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客观事实。若为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事项,不为条件。例如,甲将其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事人约定“抵押自办理登记后生效”。当事人约定的这一事实就不属于条件,因为房屋抵押自办理登记后生效是法律的规定。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当事人关于条件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自不能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相矛盾。例如,甲乙约定:甲将某物卖与丙时即赠与乙。这里甲赠与乙某物的条件即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效果冲突,该行为自不能有效。 
  (三)所附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其作用,条件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一直延缓到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若条件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失去效力c如甲乙约定,乙考上大学即赠与财物若干。“乙考上大学”这一条件,就属于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不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若甲的儿子于毕业时回本地工作,则乙即交还租住的房屋。“甲的儿子毕业时回本地工作”这一条件,就属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根据其内容,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如乙考上大学即赠与财产若干,这里的条件“乙考上大学”即属于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如甲乙约定,甲的儿子毕业时不回本地工作,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里的条件“甲的儿子毕业时不回本地工作”即为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所附期限的特征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其作用是相同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而条件是将来能否发生不肯定的事实。 
  (三)所附期限的类型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根据所附的期限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例如,甲、乙订立借款5000元的合同,但约定该合同15日后生效。这里15日后生效就属延缓期限。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因此,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终止法律效力的期限)。例如,甲与乙汽车租赁公司订立租车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甲有权使用汽车,乙有权收取租金。一年期限届满,即所附期限到来,该汽车租赁合同终止。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根据民事行为所附期限是否确定,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附确定期限的民事行为和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行为。所说确定期限,不但期限事实的发生已确定,而且其发生的时期也已确定。如甲乙约定,次年元月1日交付货物。所说不确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实的发生虽已确定,但其发生时期不确定。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租与乙。 
  此外,学理上还将期限分为约定期限与恩惠期限及不能期限。约定期限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期限,如当事人约定于次年元月1日履行债务。恩惠期限是人民法院斟酌债务人的情况,所予的分期给付或者延期清偿的期限。不能期限是指以甚远的将来时期为期限,如于百万年之后履行债务。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条件。例如,死后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为行为人的死亡,行为人不死亡则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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